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赵伟与张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伟,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73号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磷肥厂对面)。法定代表人:张青,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文彪,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谷雨,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赵伟,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区××办事处××13-2-102。被申请人:张霞,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赵伟、张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赵伟、张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审判长  尹家茜审判员  杨 帆审判员  孙春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