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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99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郭树泉与杨沛豪、杨沛霖、深圳市恒茂明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泉,杨沛豪,杨沛霖,深圳市恒茂明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999-1号原告郭树泉,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委托代理人郑秋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沛豪,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杨沛霖,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恒茂明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杨沛霖。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树泉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84.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郭树泉负担。审判员  曾燕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