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加斌与安徽孩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尹忠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斌,安徽孩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尹忠杨,周保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1299号原告:李加斌,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建筑工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黄林,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孩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7850080-2法定代表人:黄更生,经理。被告:尹忠杨,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建筑工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周保友,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建筑工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斌诉被告安徽孩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尹忠杨、周保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斌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加斌负担。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