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07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740号原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2001号。法定代表人陆维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思颖,被告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KGY-YF-G-11、12号地块传感网大学科技园兴业楼A栋108号。法定代表人柳敬麒。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邦公司)诉被告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邦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乐邦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邦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3元,减半收取1456.5元(此款已由乐邦公司预交),由乐邦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天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