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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20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马永兵、孙福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20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代表人刘胜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子胜,该支行职员。被告马永兵,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孙福云,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周庆红,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马秋童,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诉被告马永兵、孙福云、周庆红、马秋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