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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潘某与柳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潘某,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396-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生于1959年10月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潘某,女,生于1958年10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柳某某,女,生于1986年10月2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柳某某的存款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柳某某剩余款项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连帝淇执行员  王国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