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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蔚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姜某某,男,汉族,工人。被告闫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常向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峰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