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山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邓文全与的瓦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全,的瓦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邓文全。委托代理人刘述明,彭山县灵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的瓦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全与被告的瓦布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文全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文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0元,由原告邓文全负担。审判员 熊琳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