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40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黄明惠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明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4091号罪犯黄明惠,男,195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8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明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0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黄明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明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任务,二O一二年六月至二O一四年七月累计获达标分五点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明惠系残疾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明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