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年榆民初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年榆民初字第3527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区,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被告张国辉,男性,53岁,1961年6月28日,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榆树市太安乡丰产村*组,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杨壮(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国辉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永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