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潼关县三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潼关县三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00号原告潼关县三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潼关县安乐乡安乐社区。法定代表人闫青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建文,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五岳庙门88号。负责人李忠斌,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4号。法定代表人黄少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刚,男,汉族,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潼关县三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潼关县三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潼关县三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关县三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461元,减半收取37230.5元,由原告潼关县三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运平代理审判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赵娅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