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7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杨通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通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764号罪犯杨通文,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1日作出(2006)深宝法刑初字第15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通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通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杨通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通文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6日至2014年5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生产任务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通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通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