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一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方迈与安徽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迈,安徽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00777号原告:方迈,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杨孝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冰冰,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凯亮,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迈与被告安徽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迈的委托代理人杨孝强、余冰冰及被告安徽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凯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迈诉称:2008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贵池区东湖路与清风路交叉口西北角和泰星城三期×区×室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24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09年5月30日前,并对保修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屋价款,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该房屋就出现渗水、开裂等质量问题,被告安排人员进行了维修。2011年,原告入住该房屋后发现渗漏、开裂情况日益加剧,造成室内装饰严重受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维修处理,但一直未解决。故原告具状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以鉴定为准)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安徽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部分,因原告未提供详细清单,被告不清楚。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异议,质保期按照相关规定已经超过5年,被告已没有保修义务。原告以前已发现房屋存在渗漏现象,但原告并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告对该部分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贵池区东湖路与清风路交叉口西北角和泰星城三期×区×室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24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09年5月30日前,原告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被告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城市商品住宅入住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被告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房屋价款,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自交付房屋以来发现房屋渗水,分别于2010年3月17日、2010年4月3日、2010年7月14日、2010年7月30日、2010年8月17日、2011年9月28日、2013年10月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维修处理,被告均进行了维修。2014年4月10日,原告向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投诉反映屋面渗水问题,经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调查核实:餐厅和厨房天棚存在渗漏现象,漏水部位位于平屋面部位,阁楼层北侧外墙与楼台交接部位局部存在渗潮现象。诉讼中,原告申请要求对诉争房屋裂缝、渗漏修复、装饰回复费用及期限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安徽秋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鉴定意见:诉争房屋裂缝、渗漏修复、装饰恢复费用为14419.2元。原告支付鉴定费6000元。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工程维修联系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收取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渗漏问题,并给其房屋装潢造成了损失,被告作为房屋的出卖人,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迈房屋裂缝、渗漏修复、装饰恢复费用14419.2元及鉴定费6000元,共计2041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安徽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芸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