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馆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晶晶与董军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晶,董军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馆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李晶晶,农民。法定代理人李智敏,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李晶晶之父。法定代理人闫香莲,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李晶晶之母。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军成,农民。原告李晶晶与被告董军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彦审 判 员 李元坤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继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