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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馆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晶晶与董军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晶,董军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馆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李晶晶,农民。法定代理人李智敏,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李晶晶之父。法定代理人闫香莲,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李晶晶之母。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军成,农民。原告李晶晶与被告董军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彦审 判 员  李元坤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继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