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林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2532号被执行人林芳,女,**族,19**年**月**日出生于**省**自治县,**。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逮捕。关于被执行人林芳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02年7月15日作出(2002)城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林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芳已刑满释放,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城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对林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海春审 判 员 黄立平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