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一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华清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吴华清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柳州市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德元,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柳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告吴华清委托代理人吴爱勤,鹿寨县鹿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丽萍,特别授权。原告柳州市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华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吴华清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原告柳州市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桂b×××××号大型汽车一辆,并提供韦杰所有的桂b×××××号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柳州市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桂b×××××号大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舒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德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