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沂源县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源行初字第43号起诉人李秀英。被告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冯恩海,局长。起诉人李秀英以被告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对该案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裁定准许起诉人撤诉。本次起诉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起诉人李秀英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朝程审 判 员 王 烨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