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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任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任某,农��。被告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彦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