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任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任某,农��。被告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彦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