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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夏长涛、汪荣等与庐江县公安局白山派出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长涛,汪荣,庐江县公安局白山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庐江行初字第00097号原告:夏长涛,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原告:汪荣,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被告:庐江县公安局白山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山。诉讼代表人:左玉宝,该所所长。原告夏长涛、汪荣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白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长涛、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长涛、汪荣负担。审 判 长  汪幸生审 判 员  夏雅琴人民陪审员  姚晓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鸿飞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