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124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月霞与被执行人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耿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月霞,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耿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240-1号申请执行人邢月霞,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宋福,经理。被执行人耿献华,女,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邢月霞诉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耿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冻结被执行人耿献华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斯 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