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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关于童春珍与杜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春珍,杜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童春珍。委托代理人黄新江。被告杜志华。委托代理人宋振民,常德市法学会会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春珍与被告杜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童春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春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童春珍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印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