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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立欣、王双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甲,李某,陈某丙,刘立欣,王双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刑初字第0003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系被害人陈某乙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系被害人陈某乙之子。法定代理人宋某,系陈某甲之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丙,系被害人陈某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系被害人陈某乙之母。上述四名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邱建华,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立欣,绰号小东北,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继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双利,绰号老波子,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邹永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滁检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立欣、王双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陈某甲、陈某丙、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述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立欣、王双利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陈某甲、陈某丙、李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陈某甲、陈某丙、李某撤回对被告人刘立欣、王双利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樊朝勇审 判 员  宋珺梅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丽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