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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民立上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襄阳市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福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道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福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道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立上字第00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福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尾村132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贵,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市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路。法定代表人郑汉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湖北道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永利,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北福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珍公司)与被上诉人襄阳市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襄阳住商房公司)、原审被告湖北道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道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105-2号民事裁定,驳回福珍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福珍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联营协议纠纷,当事人在《联营协议》中未就争议事项约定管辖法院,且《联营协议》中涉及的合作事项并未实际履行,不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应由被告福珍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襄阳住商房公司和原审被告道广公司均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6月24日,道广公司与福珍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麻竹高速襄阳张家集至欧庙段项目土建一、二标段交由福珍公司施工;同年7月22日,福珍公司与襄阳住商房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将前述项目中的土建二标段交由襄阳住商房公司完成,福珍公司收取管理费。从《联营协议》的内容来看,福珍公司与襄阳住商房公司之间的关系名为联营,实为工程转包。《联营协议》签订后,襄阳住商房公司按照福珍公司要求支付了部分工程保证金,应视为该协议已部分履行。上诉人关于《联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不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作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远红代理审判员  林志农代理审判员  马春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书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