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冯军波诉张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军波,张明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冯军波,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张明栋,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冯军波诉张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冯军波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军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军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冯军波承担。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