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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冯军波诉张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军波,张明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冯军波,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张明栋,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冯军波诉张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冯军波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军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军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冯军波承担。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