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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五路支行与夏乃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五路支行,夏乃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五路支行。被执行人夏乃伟。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渤海五路支行诉夏乃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