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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2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强与天津市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津市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4282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夏××,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路××楼××栋。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胡××。委托代理人高××。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市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季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和委托代理人夏××、刘×,被告天津市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2011年8月9日我到被告管理服务的天津市西青区国风星苑小区担任保安,每月工资总额1200元(包含200元岗位津贴),2012年3月调整为每月1300元(包含200元岗位津贴)。入职后被告不仅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也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夜班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2013年年底被告以不能继续承包该项目为由,擅自与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我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津北劳人仲不字(2014)第8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未予受理。我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1、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039元;2、支付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31日最低工资标准差额4400元;3、支付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31日延时加班费21674.43元;4、支付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的带薪年休假工资4155.86元;5、支付2011年和2012年冬季取暖补贴670元;6、支付防暑降温费928元;7、支付2011年8月9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夜班补助2720元;8、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750元。被告天津市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2011年8月9日原告到我单位担任保安,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的工作时间为上班12小时,休息24小时。如果我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我单位同意补足,但原告的全部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我单位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原告到被告管理服务的天津市西青区国风星苑小区担任保安,每月工资1200元(包含200元岗位津贴),工作时间为上班12小时,休息24小时。2012年3月原告工资调整为每月1300元(包含200元岗位津贴)。2013年3月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同年4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2013年10月原告离职。2014年2月18日原告到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被告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问题,此后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450元、加班费18630元、经济赔偿金75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068.95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防暑降温费464元、经济补偿金3750元、夜班补助费3840元。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津北劳人仲不案(2014)第8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未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入职被告处后至享受退休待遇前,双方当事人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2013年4月后原告系退休人员,与被告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其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原告每月工资为1300元,低于当年本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被告应补足此期间的工资差额。因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长期延时加班,但被告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原告主张的2011年8月9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加班工资的基数以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因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对劳动者未休年假的补偿性福利待遇,并非劳动报酬,因此原告主张的2013年2月19日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本院不予支持;2013年2月20日之后原告尚有2天带薪年休假没有享受,因此原告主张的2013年2月19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工资基数以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因冬季取暖补贴最晚发生在次年的3月15日前,因此原告主张的2013年2月18日前的冬季取暖补贴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而2013年2月19日至2013年3月15日期间的冬季取暖补贴,被告应予补足。因防暑降温费最晚发生在当年的9月30日前,因此原告主张的2013年3月31日前的防暑降温费,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因夜班津贴(夜班补助)是以夜间工作为前提,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紧密相连,应属劳动报酬,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3月31日前的夜班津贴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因2013年4月开始,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2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支付2011年8月9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16401.6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支付2013年2月19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20.46元;四、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支付2013年2月19日至2013年3月15日期间的冬季取暖补贴107元;五、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支付2011年8月9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夜班津贴2720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2.5元、被告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蔷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