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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特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倪秀琴与李永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秀琴,李永清

案由

申请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特字第131号申请人倪秀琴,女,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李永清,男,1979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申请人倪秀琴因与被申请人李永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永清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XX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永清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XXX**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