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奉法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与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邓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奉法行初字第00082号原告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万胜乡真武村。法定代表人代成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法定代表人熊宣林,局长。第三人邓成明,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2日,住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真武村*组**号1-1,农民,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71********。原告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邓成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奉节县永昌矿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明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