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继承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544号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李某某申请执行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涧民四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向李某某履行(2014)涧民四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李某某向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各支付房屋补偿款21429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93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