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湖刑执字第37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显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显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3728号罪犯李显香,现押于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1)杭富刑初字第7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显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1年12月20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4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7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有定额劳动,能完成交给的任务。获2013年度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显香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李显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显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培楠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