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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谢民一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淮南市智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刘之林、毛传柱、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智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之林,毛传柱,汤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1072号原告:淮南市智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和乡合淮路中段西侧(商业房二层5户),组织机构代码05576742-8。法定代表人:汤多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传禹,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之林,男,1962年6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被告:毛传柱,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被告:汤萍,女,1975年2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智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之林、毛传住、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智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南市智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智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淮南市智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