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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范春霞与晏宝库、林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霞,晏宝库,林英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范春霞被执行人晏宝库被执行人林英芝申请执行人范春霞与被执行人晏宝库、林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9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凤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远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