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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睢民初字第017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程利峰、齐秋云与被告贾萍、刘洪礼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利峰,齐秋云,贾萍,刘洪礼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1707号原告程利峰,男,1957年7月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齐秋云,女,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贾萍,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告刘洪礼,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利峰、齐秋云与被告贾萍、刘洪礼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利峰、齐秋云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利峰、齐秋云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利峰、齐秋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利峰、齐秋云承担。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