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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民二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王永梅与李森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梅,李森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647号原告王永梅,女,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永,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兆,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森森,男,汉族,1962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根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明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梅与被告李森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梅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2400元,共计2450元,由原告王永梅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审 判 员  丁稳静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