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36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文元与霍凤霞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元,霍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678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元,男。被执行人霍凤霞,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文元与被执行人霍凤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3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文元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霍凤霞名下位于北京市xxx房屋过户至马文元名下。原房屋产权证予以作废。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玉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