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刑减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罪犯孔文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刑减字第1279号罪犯孔文清,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服刑。本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文清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孔文清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以(2008)高刑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25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警官朱继斌、窦磊出庭提请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杨干、刘志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孔文清,证人毛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罪犯孔文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获看守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室同意北京市公安局对孔文清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孔文清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在维护监室秩序及安全方面表现突出。该犯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达365分,获看守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达2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孔文清的当庭陈述及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孔文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文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惠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