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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理非执审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何浩然与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江泽荣劳动争议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何浩然,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江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非执审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何浩然,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生,重庆市江津区人。被执行人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城北新区龙南路54号。法定代表人胡全鑫,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泽荣(第二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生,四川省会理县人。申请执行人何浩然与被执行人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江泽荣劳动争议一案,2014年8月5日经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会劳人仲案字(2014)第95号仲裁裁决书,内容为:“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在会理30MWp光伏并网发电工程工地上做工90天,每天工资150元,合计13500元工资,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支付民工工资连带责任,上述费用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此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对未支付的人民币13500元进行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劳人仲案字(2014)第95号仲裁裁决书未履行民工工资款13500元予以执行。审判员  杨继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