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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彭祖琼与重庆世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祖琼,重庆世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3501号原告:彭祖琼,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誉川,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世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5867-7),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双南路。法定代表人:何世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维群,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祖琼诉被告重庆世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祖琼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祖琼撤回对被告重庆世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彭祖琼负担。审判员  周学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