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执字第47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王玉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法执字第477-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池。被执行人宋学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池与被执行人宋学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玉池撤销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