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非审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德军、丁兆梅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德军,丁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明非审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2267-X。法定代表人:姜道巨,副主任。被申请人:陈德军,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被申请人:丁兆梅,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陈德军、丁兆梅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征决字(2014)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征决字(2014)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字(2014)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登安审判员 张启明审判员 李从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瑜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