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邑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陈X与秦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秦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邑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陈X,女,汉族,住旬邑县张洪镇,村民。被执行人秦X,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张洪镇,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与被执行人秦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X与被执行人秦X就该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秦X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索要判决书所确定的陪嫁物,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