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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保字第66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XX与黄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667-2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黄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保字第667-2号申请人XX,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廖彩晖、陈彦熹,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德利,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思民保字第667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德利价值814133.33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冻结申请人XX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名下的房产,现因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1日以当事人已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及申请人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德利价值814133.33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XX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名下房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