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兴少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兴少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庞祖根。被告苏某。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维清于2014年10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沈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