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喇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喇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马xx。原告李xx诉被告马xx离婚��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马远现年5岁。我们结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打架生气,现在我们已经分居两年之久,没有感情了,因此起诉离婚,女孩马远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分割。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马远现年5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原告曾于2013年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4年7月25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本院裁定书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好,现在虽然产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以家庭和子女为重,经常沟通,互相谅解,婚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鹏翼审判员 彭九军审判员 王德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