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崇阳法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正斌与被执行人襄阳盟臻建设工程有限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斌,襄阳盟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崇阳法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陈正斌,男,生于1963年8月23日,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天城镇龙背村7组06号。被执行人襄阳盟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八一路。法定代表人张森,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1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襄阳盟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襄阳盟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本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099号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阳盟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襄阳盟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襄阳盟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宁项目部在银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陆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贰角玖分(¥:61,241.29元)至崇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7-705201040000947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