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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05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临沂天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邵明军、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天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邵明军,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058-1号原告临沂天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湖南崖村1840号。法定代表人徐宗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少泉,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明军,男,成年,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家属院。被告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1号。法定代表人侯凤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天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明军、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天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天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保全费1590元,由原告临沂天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