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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民二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泽新与孙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二初字第1487号原告张泽新,男,汉族,1937年6月2日生。被告孙二彬,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新诉被告孙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新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泽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新撤回对被告孙二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泽新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