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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65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曾志梅与重庆建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梅,重庆建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6589号原告曾志梅,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周隆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30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4604-2。法定代表人车连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孝华,女,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5号1单元1-1,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5********。原告曾志梅诉被告重庆建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曾志梅于2014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志梅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莉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