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知初字第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李启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李启东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初字第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东,系东阳市白云美高美歌厅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楼文军,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李启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启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李启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楼敏娟人民陪审员 吴仲明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群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