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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执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广、王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终结裁定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广,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执字第331-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东,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南路委托代理人姚永芳,女,汉族,系该公司信贷员。被执行人张文广,男,汉族,住会宁县。被执行人王元,女,汉族,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广、王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5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王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张文广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38800元(利息算至2014年8月5日),王元对借款本金800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张文广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82元、本案执行费16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张文广,但查找不到其本人下落。被执行人王元系会宁县河畔中心卫生院职工,月工资2981.50元,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河畔分理处XXXXX上的存款。由于再查不出被执行人张文广、王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执字第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廷瑞审 判 员  王作军代理审判员  曹吉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勇 微信公众号“”